16 CFR 1510 美国儿童摇铃

适用标准

16 CFR Part 1510 Requirements for Rattles对摇铃的要求


16 CFR 1510 美国儿童摇铃

什么是摇铃?

摇铃是一种婴儿玩具,它是:

1. 用于手持的,

2. 通常含有小球或其他小物体,并且

3. 摇动时会发出声音。

并非所有能发出与摇铃类似的声音的产品都是摇铃。像玩偶、毛绒玩具、婴儿床摇椅和运动器、链子上的塑料钥匙、游戏和拼图以及乐器,如手鼓和马拉卡琴,都不是摇铃。


制定摇铃条例的目的是什么?

摇铃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婴儿被摇铃呛到或窒息。该规则要求:

1. 摇铃在经过某些测试后保持完整,以及

2. 摇铃的设计和构造应使其不能进入婴儿的嘴里并堵塞其喉咙。


如何测试摇铃以确保它不会窒息儿童?

将摇铃放在测试夹具的开口处(在使摇铃最有可能穿过开口的位置)。如果摇铃的任何部分在没有被推或拉的情况下全部穿过开口,则该摇铃不合格。

16 CFR 1510 美国儿童摇铃

摇铃测试夹具


对摇铃有什么其他要求吗?

有。摇铃不能有锋利的尖端或边缘。(见16 CFR §1500.48和16 CFR §1500.49。这些要求不需要第三方测试)。


《2008年CPSC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法案》对摇铃有哪些额外要求?

摇铃须遵守表面涂层要求、铅和邻苯二甲酸盐含量限制、强制性玩具标准(ASTM F963)下的要求、测试和认证以及追踪标签要求:

●表面涂层限制 摇铃不得使用含铅量超过0.009%的油漆。

●铅含量限制 摇铃的任何可接触部件中的总铅含量不能超过100ppm(0.01%)。

●F963 玩具标准 根据ASTM F 963标准,摇铃的发声部分和手柄的末端均不得为球状、半球状或圆形喇叭状,以免儿童窒息。如果这样的端部完全穿过补充测试夹具的开口,摇铃可能会有窒息的危险。

16 CFR 1510 美国儿童摇铃

摇铃补充测试夹具


●邻苯二甲酸盐含量限制 摇铃的塑化成分不得含有超过0.1%的以下八种特定的邻苯二甲酸酯: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(DEHP)、邻苯二甲酸二丁酯(DBP)或邻苯二甲酸丁苄酯(BBP)、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(DINP)、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(DIBP)、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(DPENP)、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(DHEXP)和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(DCHP)。

●测试和认证 摇铃,像所有主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或打算使用的产品一样,必须由经认可和CPSC接受的第三方实验室测试,以符合摇铃法规和所有其他适用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则。在测试的基础上,国内摇铃制造商(或进口商)必须颁发儿童产品证书(CPC证书),说明每项适用规则,并表明产品符合这些规则。

●追踪标签 摇铃必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贴有追踪标签或其他区别性的永久标志。追踪标签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成为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永久性区别标志,并且必须包含某些基本信息,包括产品来源、生产日期以及诸如批号或流水号等队列信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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