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7月27日, 加拿大政府根据1999年《加拿大环境保护法》第71条(1)(b)款的规定, 发布了一项强制性调查通知, 要求加拿大企业在2025年1月29日前, 提供2023年内制造、进口或者作为单独物质、混合物和物品使用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(PFAS)的信息。此报告要求适用于通知中列出的 312 种 PFAS 化合物。
企业需提供PFAS信息进行报告的情况
(1)生产了312种PFAS中的任何一种, 且超过1,000克
(2)进口第1部分PFAS超过10克, 或第2部分或第3部分PFAS超过100千克, 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在12个指定类别的制成品中含量超过1ppm
(3)进口12个指定类别之外的制成品, 含有超过100千克的312种PFAS中的任何一种, 且浓度≥1ppm
(4)在制造混合物、产品或制成品时, 使用超过10克的312种PFAS中的任何一种, 浓度超过1ppm
12 个指定类别的制成品有哪些?
(1)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的产品
(2)与个人粘膜接触的物品
(3)用来吸入或与皮肤、口腔接触的产品
(4)直接接触加热食物或饮料的炊具
(5)食品包装材料, 如一次性碗、盘子、杯子、食品罐和盖子
(6)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
(7)食品加工设备, 如传送带、托盘、大桶、喷嘴、模具和切割器
(8)服装或鞋子, 包括救生衣和其他安全服装
(9)床上用品、睡袋或毛巾
(10)个人用的家具、床垫、靠垫或枕头, 含有PFAS的泡沫、皮革或纺织材料
(11)个人用的地毯、乙烯基或强化地板, 或地板泡沫衬垫
(12)PFAS物质会从这些产品中释放
报告中的必要信息
任何适用 PFAS 通知的个人需提供以下信息:
- 含该物质的每种制造产品的描述及通用名称;
- 制造、进口、使用或出口的物质数量;
- 货物中该物质的浓度;
- 技术信息, 如物质的分子量分布和结构式等。
注意:
(1)报告要求可能因物质本身、其状态(如混合物、产品或制成品)、信息获取难易及物质在通知中的分类而变得复杂。
(2)PFAS 通知对进口制成品实行分级报告制度, 具体要求取决于制成品类型及 PFAS 是否超过某些阈值水平。
可豁免的情况有哪些?
(1)仅经加拿大过境
(2)仅用于个人目的(不得用于商业销售)
(3)用于实验室分析、科学研究或作为实验室标准
(4)被归类为危险废物或危险可回收材料, 且符合《危险废物和危险可回收材料跨境流动规定》
(5)根据《害虫防治产品法》、《肥料法》、《饲料法》或《种子法》注册
注:微型企业(员工少于5人或年总收入少于30,000美元)也无需履行报告要求
这项规则制定时间紧迫, 企业需在6个月内收集PFAS的身份及生产、进口或使用数量, 并在2025年1月29日前完成报告。赛德斯威SATISFY建议制造、进口或使用含PFAS产品的企业必须遵守新要求, 以避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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